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的时间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发票开具之日起30日内或开票之日起180日内。
3.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4.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为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转让完成并收取价款的当天。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非缴税时间,纳税人应在纳税期内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逾期未缴则需要缴纳滞纳金。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等,具体可参考相关税收法规。